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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坑后,怎么正确解除合同和贷款?这个案例亮点不断
近日,辽宁一桩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买家因入住后发现,隔壁邻居患有精神障碍,经常对其泼水、灌沙子、半夜砸楼板、辱骂殴打。不堪其扰的同时,让买家更为气愤的是,签订二手房合同时,卖家隐瞒了这一情况。多方询问下,得知卖家及儿子儿媳居住时,同样受到了邻居滋扰,滋扰行为是该房屋无法居住的决定性因素。为此,买家将卖家告上法庭。
卖家的搬出,是由于邻居精神问题及长期矛盾导致的无法调解的纠纷;这种情况使房屋无法居住,足以使买家放弃购买;卖房时卖家未如实披露信息;在买家搬离后,邻居仍然继续滋扰该房屋,表明邻居行为针对房屋,房屋不具备居住使用的条件。
6月23日,在一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为第三人的银行却坚持提起上诉,让买家作为还款人还清房贷,并保留房子抵押权。
银行:涉案房屋抵押权归属
从银行的理由来看,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卖家目前无正当职业,如果还款主体变更回卖家,担心还款失败。
二是与买家的借款合同为住房按揭贷款,涉案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借款合同解除可能导致抵押权实现受阻。
买家应对:
买受人既无房屋权益又未得到钱款,还要为了他人房屋贷款向抵押权人继续还款,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势必受到侵害。
本案上诉主要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卖家与买家签订的《大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予撤销;其二,买家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撤销,法院认为,卖家在明知邻居会对房屋居住人进行滋扰的情况下,没有向买家进行告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可撤销条件。
而关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是否应予解除问题,法院认为,该案中,因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担保贷款的目的无法实现,此情况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并无不当。银行上诉理由不成立。
来源自上海证券报